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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7/21 浏览次数:1596

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群团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依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与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团结起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汇聚强大正能量。
   3.基本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要保持和增强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始终把群团组织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先进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全省工作大局,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贡献力量,真正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和深厚社会基础。要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的群众性,坚持以群众为本,开展工作和活动以群众为中心、让群众当主角,更多关注、关心、关爱普通群众,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必须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各群团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所联系的群众、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相统一。
   二、加强党委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
   4.健全和落实群团工作领导体制。群团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各自上级组织双重领导。党委负责指导同级群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问题,管理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协调群团组织同党政部门的关系及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上级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党委应该注意听取上级群团组织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般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分管群团工作,具体分工根据实际确定。建立党委群团工作考核制度,把群团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分管负责同志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相关情况的督查。县级以下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按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乡镇(街道)的工会、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应该考虑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
   5.建立和完善研究决定群团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各级党委在每届任期内应该召开专门的群团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各群团组织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群团工作。党委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群团组织的重大活动。建立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召开事关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研究有关群团工作会议,应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坚持政府领导联系群团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青少年事务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制度。加强对群团工作理论政策的学习研究,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把群团工作作为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开设党的群团工作理论政策课程。加强群团工作学科建设,把群团工作研究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6.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各级党委要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把党建带群建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建工作与群建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评。优化基层党群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党员服务站点的规划建设应该考虑群团组织需要。研究制定群团组织推优办法,把群团组织推优作为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方式之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和群建工作要整体推进、共建互促,对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可先建立工会、共青团或妇联组织,逐步推动建立党组织。
   7.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群团组织中的党组要善于团结党外干部群众,把党的主张和任务转化成群团组织的决议和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密切关注群众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变化,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自觉支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从严管理群团干部,重大事项及时向批准党组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县级以上群团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组,没有设立党组的群团组织,其领导班子应该承担起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责任和抓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群团组织中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推动群团组织动员凝聚力量为建设新福建建功立业
   8.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团结动员群众推进改革发展的作用。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团结动员群众干事创业。群团组织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发展主战场,充分发挥好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作用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宣传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引导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巾帼建功等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福建产业升级版贡献力量。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程、巾帼成才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活动,加强对所联系群众的知识技能培训,促进素质能力提高。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发动群众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献计出力,共同建设清新福建。结合群团实际,积极参与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浓厚氛围。深化海峡职工论坛、青年论坛、妇女论坛、百姓论坛、海峡两岸大学生辩论赛等两岸群众交流联谊活动,推动闽台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群团组织对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往来和交流,拓展民间对外交流。
   9.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各级党委要推动群团组织引导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大力弘扬古田会议精神、苏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团组织要从所联系群众的实际出发,设计务实管用的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群众性实践。引导广大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深化“中国梦·劳动美”教育实践活动,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文化。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开展“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少先队先锋行动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扎牢植正。要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广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倡导生育文明,培育良好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闽商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挥示范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进步的社会氛围。推动文艺、新闻宣传、法律、教育、社会公益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发挥遍布城乡的组织网络和基层阵地作用,深入开展“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讲理想、比贡献”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各行各业先进典型、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加强正面引导,及时批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糊认识、错误观点、不良风气。
   10.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群团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群团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群团组织要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做实职工温暖工程、青春同行、巾帼关爱、生育关怀等服务品牌,构建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坚持服务重心向基层倾斜,突出做好对困难职工、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归难侨、残疾人等群体的帮扶,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民工的服务。探索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建立起与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互相衔接、互为补充的志愿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推动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推动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制度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和发展群众利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通过信访代理、推动公益诉讼、依法参与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的群众提供帮助。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健全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强化城际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之间的联动维权机制。办好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维权热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各类维权载体和手段,逐步形成广泛的维权网络。
   11.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建立完善群团组织特别是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拓宽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的渠道,规范参与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形式。各级人大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法规、决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定期向人民团体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重大举措,加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的联系。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换届时,依法按程序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应该加强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应有工青妇组织及有关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参加。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落实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应该重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研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积极参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依法组织引导群众参加基层自治。
   12.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积极开展政府向群团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群团组织承接职能后要探索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确保能问责、能负责、见实效。支持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主动联系本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培养骨干人才、开展项目合作、创办孵化基地、提供业务指导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协作协调,互促互补互融。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在建设平安福建、法治福建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基层平安创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当吸收群团组织参加。支持群团组织建立健全群众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参与群众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突出抓好侵害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青少年、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增强活力
   13.夯实群团组织基层基础。按照“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群团组织,怎么有利于做好工作,就怎么建组织”的要求,创新群团基层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在巩固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建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同时,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领域和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延伸,构建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组织体系。抓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建设,不得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不得占用或挪用群团组织干部编制,做到专职专用。鼓励基层在力量整合、平台建设、机制创新上大胆探索。发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在基层群团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高等学校群团组织建设,更好联系、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教师。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14.创新群团工作机制。群团组织要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防止机关化、脱离群众现象。健全依靠所联系群众推进工作制度,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法开展工作,做到组织活动请群众一起设计、部署任务请群众一起参与,表彰先进请群众一起评议。完善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明显提高基层一线人员比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代表和委员履职述职和直接联系群众、接受群众评议制度。完善群团组织事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5.提高网上群团工作水平。支持群团组织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健全完善群团组织网络阵地和网络平台,打造网上网下相互促进、有机融合的群团工作新格局。积极推动群团组织实施上网工程,建好福建工会网、福建青年之声、福建妇女网、福建科协网等各具特色的群团网站,推进互联互通及与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的合作。综合运用网络论坛、手机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打造集政策咨询、创业帮扶、权益维护、家庭教育、心理辅导等为一体的网络服务平台。加强网络评论员、网络宣传员、网络文明志愿者等网宣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形成强大的网上舆论场,弘扬网上主旋律,清朗网络空间。
   五、加大对群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6.加强群团工作阵地建设。各地要统筹管好用好现有群众活动阵地和设施,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公益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要把群团组织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众活动阵地建设,逐步实现县(市、区)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众活动阵地全覆盖。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综合性群团服务阵地。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设公益性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强对群团工作的舆论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的报刊、杂志、网站的指导管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17.完善群团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为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由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工作经费和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支持力度,对基层群团组织的经费补贴要落实到位,按人头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基层单位应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群团工作经费。推进乡镇(街道)共青团、妇联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给予乡镇(街道)工会适当补助。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各类扶助政策。群团组织应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18.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地方立法,加强群团工作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法检查,每届人大、政协应至少安排一次群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视察活动,提高群团工作法治化水平。
   六、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9.加强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拔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在所联系群众中威信高的同志,推荐作为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优化群团领导班子结构,增加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中基层一线代表人士的兼职比例。尊重群团组织民主选举结果,保持领导班子任期内稳定。健全县级以上群团组织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新进班子成员任职培训等制度。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建立符合群团工作特点的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机制。
   20.加强群团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把群团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为群团干部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把群团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分级负责、分系统落实。选派群团干部到基层一线锻炼成长,注重从企业、农村、城乡社区等基层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群团干部队伍。推进群团干部跨系统多岗位交流,加强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干部双向交流,把群团工作岗位作为提高干部做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注重从各个领域培养选拔共青团干部,改进和完善共青团干部转岗政策。努力探索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干部管理方式,改进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支持群团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按规定考录和遴选机关工作人员。选好配强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更多采用兼职、聘用等方式吸收优秀社会人才加入群团工作队伍。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照社会工作者管理模式在全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化社会工作者,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21.加强群团组织作风建设。群团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群团组织领导机关要带头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到工作重心下沉、资源手段下移、机关干部下派,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各级群团组织要坚持“四下基层”制度,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常态化机制,推行群团组织机关干部到基层蹲点,面对面、手拉手、心贴心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当好群众之友。坚持定期开展分析检查、公开承诺整改等制度,经常开展下基层接地气、请群众评机关等活动,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脱离群众现象,形成防止和克服“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党委及省管群团组织,要根据中央《意见》精神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
                                                                                                                                                                2015年12月10日

    (转自《福建日报》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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